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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日期:2013-05-13 点击数: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已于2013年5月4日起施行。解释旨在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

上一条: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