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育教学工作是法学院的中心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是法学院在不断扩大办学自主权的形势下,加强学院内部自我约束、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完善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强化教学质量监控力度,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是对教学过程和教学管理实行全面系统监控,并以教学质量监控为重点建立的科学、规范的组织运行机制。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主要包括:监控机构及其职能、监控运行体系、信息反馈、整改与建设。
第三条 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内容包括人才培养目标监控、人才培养方案监控、专业设置监控、教师教学质量监控、学生学习质量监控、教学管理质量监控、教学基本建设质量监控、教学条件建设质量监控以及主要教学环节教学质量监控等。
第四条 教学质量监控的途径和方法为教学检查、教学督导、教学质量评估(评价)、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常态监测、毕业生和社会第三方监测、制度规范等。
第五条 法学院依据《大庆师范学院教学质量监控条例》结合法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教学质量监控实施细则。
第二章 教学质量监控机构及其职能
第六条 法学院院务会是对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的重要会议,对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实施规范管理和科学决策。
第七条 法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是学院内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有关教学质量监控方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八条 法学院教学督导专家组是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学院教学质量管理工作行使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等职权,对法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科学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法学院各教研室依据工作职能对院教学质量行使监控权,同时,也要接受法学院院务会、法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法学院教学督导专家组对职责范围内的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监控。
第十条 法学院是教学基层单位,既是实施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教育教学实体,又是实施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的主体,既要接受法学院院务会、法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法学院教学督导专家组和各职能部门的监控,又要监控教研室的教学质量。
第三章 监控运行
第十一条 法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由督导组和教研室构成。教研室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是基础,负责对本教研室的教学质量进行监控;督导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负责对全院的教学质量进行监控,同时对学院教学质量监控结果进行确认。
第四章 信息反馈
第十二条 法学院督导组要对学院教学质量监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及时反馈给学院教学管理部门,限期解决,教学管理部门没有能力解决的,及时上报法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待提出咨询意见后,报法学院院务会审议。
第十三条 法学院院务会要对本院教学质量监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及时解决,学院没有能力解决的,及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
第五章 整改与建设
第十四条 凡属法学院层面教学质量监控反馈的问题,由教学管理部门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和建设方案,并负责组织落实,并把整改和建设情况及时向法学院院务会汇报。
第十五条 凡属学院层面教学质量监控反馈的问题,由学院根据教学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认真落实、积极整改,并把整改和建设情况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汇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