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院简介 | 专业建设 | 师资队伍 | 教学工作 | 科学研究 | 实践教学中心 | 党建园地 | 招生就业 | 学工之窗 | 规章制度 | 学校首页 
   
当前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正文
 

大庆师范学院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办法
2023-05-26 16:03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 2021〕310 号)、《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黑财 规〔2023〕7 号)有关规定,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 地区及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实行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三条 我校应届毕业生在我省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 3 年以上(含 3 年)的,对其在校期间的学费给予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 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自 2019 年起(2019 年及其以后毕业生),应届毕业生赴我省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满 3 年以上(含 3 年)享受同等政策。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基层单位是指:

(一)工作地点在我省县级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的乡 (镇、街道);

(二)我省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 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 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三)工作现场地处我省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 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 一线;

(四)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 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 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 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第五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可申 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 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我省县以下基层单位及边境县基层单位 工作、服务期在 3 年以上(含 3 年)。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非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可 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我省边境县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满 3 以上(含 3 年)。

第七条 基层就业补偿代偿金额参照当年国家补偿代偿标 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 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 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 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 于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八条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 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九条 对到我省基层单位就业,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 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一次性补偿代偿方式发放。

第十条 申请程序

(一)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填报《黑龙江省高校毕 业生学费和国家贷款代偿申请表》,到就业(服务)单位、就业 (服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确认、签字盖章;毕业生携 带“申请表”及身份证、高校毕业证、就业录用手续(协议)、 满 3 年的养老保险缴费流水、助学贷款合同(申请学费补偿的学 生无需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2019 年及其以后 毕业生赴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的学生无需提供)、银行卡等材料, 到工作所在地的县(区)级教育局、财政局进行信息审核、签字盖章;由县(区)级教育局在本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教育局通知具备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到 学生毕业高校;

(二)学院审核。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确保材料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财务处审核。财务部门对毕业生本人实际缴纳的学费 情况进行审查;

(四)学校审核、上报申请学生名单。大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汇总,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省学生资助部门审 核。

第十一条 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应在毕业生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 12 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 中报送省学生资助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连续在基层单位就业时间未满 36 个月的,不符 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条件。因调动、提拔、工作需要 换岗而提前离开基层单位,中止在基层单位就业或单位变动后不 属基层单位的,不符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条件。

第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 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

wow gold sale shop here,wow gold,buy wow gold,cheap wow gold,the world of wacraft gold store in the world.
大庆师范学院版权所有  信息管理:党委宣传部  技术支持:信息中心 计算机科学与信息技术学院 黑ICP备12004996号
地 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宾西路  邮 编:163712  Email:webmaster@dqs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