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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关于本科生学业导师制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2015-04-23 21:10  

为有效实施《大庆师范学院本科生学业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法学院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一、学业导师的任职条件 

 

1.学业导师应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2.学业导师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为人正直坦荡,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3.学业导师应具有与学业导师所指导的学生相同专业的理论和知识,能够指导学生热爱所学专业,牢固专业思想,刻苦学习。 

 

二、学业导师的主要职责 

 

1.专业介绍和专业思想教育安排在新生入学教育期间,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和法学院学生党支部书记组织进行。同时邀请大庆市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为新生作各自的业务报告,使新生对其所学专业的未来职业和去向有个初步认识和了解,有利于激励学生努力学习。 

 

2.根据学生的偏好和兴趣,帮助学生制定学习计划,并根据学生毕业后的选择志向,指导学生选课,指导学生报考研究生,报考司法考试,报考公务员。 

 

3.以大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大庆师范学院学生工作站为依托,指导学生进行司法实践活动,进行法律宣传、法律服务、法律进社区、法律下乡活动。 

 

4.指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发展观,实现学生的充分就业,为法治社会服务,为基层提供法律服务。 

 

5.帮助学生解决在考研、考司法资格、考公务员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并为他们准备“三种”考试创造条件,提高“三种”考试通过率。 

 

三、学业导师的聘任 

 

1.学业导师为大一大二学生配备,以自然班级为单位,每个自然班配备一名导师。 

 

2.学业导师在优秀教师中进行选拔,由教师提出申请,征求法学院党政组织意见后,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上报教务处备案。 

 

四、学业导师的管理与考核 

 

1.担任学业导师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特殊嘉奖,并在选聘导师时予以优先安排。 

 

2.对学业导师考核不合格的教师,不得参评优模等个人荣誉,并在两年内不再选聘为学业导师。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2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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