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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专业课选课制度实施细则
2014-12-30 13:01  

 

 

一、选课原则

1、选课的目的在于通过选课使学生在一定限度内选择适合自己学习特点的教师,优化教学资源配置。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原则上必须选课,其他类型专业课程可以选课。

2、选课的全过程必须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禁止发生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

3、教师在选课过程中不得出现违反公平、公正、公开竞争行为,不得由本人或通过他人采取明示或暗示方式诱导、胁迫学生选择任课教师的行为,诋毁其他教师的行为,或通过采用明示或暗示方式让学生不选择自己任课的行为。经法学院调查组调查核实,该教师教学业绩评价为零分。

本条所称诱导包括但不限于:向学生许诺考试通过;向学生许诺划定考试范围。

本条所称诋毁包括但不限于:对其他与之选课的教师用考试通过率低、讲授内容不是考试范围、使用的资料与学生教材不一致等。

4、选课制度以大庆师范学院所发各项文件为依据,结合法学院教学实际制定。

二、选课制度的组织

法学院成立选课工作组,工作组的职责:

1、负责组织每学期的选课工作。

2、负责确认选课的结果。

3、负责调查选课过程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负责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向法学院党政领导汇报。

工作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组长:院长助理(教学)

成员:各教研室主任、学生党支部书记、辅导员、各班主任、教学秘书

法学院选课工作组在法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下工作,工作组成员接受法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领导,并向其汇报工作情况,工作组成员必须恪尽职守,秉公处事。

三、选课制度解释

1、法学院专业核心课程原则上每门课程必须由学生对2名或2名以上该课程任教的教师进行选择;其他课程可以采用选课制度。

2、开课条件为该门课程的任课教师至少被20人(包括)以上选择,不满20人选择的教师不能开课。

3、该门课程的几位任课教师采用一致的教学大纲,一致的期末考试题,一致的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

4、书面进行的期末试题共同从试题库中抽出,其他类型的试题由该门课程的命题组组织命题。

5、书面期末试卷由相关任课教研室教师集体批阅,批阅依照大庆师范学院有关要求执行。

6、学生成绩由三部分组成:平时成绩10%+期中考试成绩20%+期末考试成绩70%;平时成绩评价主要指学生出席情况、听课情况。

四、试题库与试题的形成

1、参与选课的课程书面进行的期末考试试卷由法学院期末考试命题组从相应试题库中随机抽取两套试卷,两套试卷之间的重复率不超过10%。(重复率=重复题数目/两套试卷全部题目(以小题记)的数量)。

2、每套试卷的难易度原则上应为:直接运用基础知识与基本理论的题目占30%、理解运用基本知识与基本理论的题目占60%、综合运用知识与理论的题目占10%

3、每套试卷至少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试题类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4、试题库由相关任课教师共同完成,试题库至少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试题类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5、试题库应当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的内容制定,充分覆盖教学大纲中的全部知识点。每种题型的难易度原则上应为:直接运用基础知识与基本理论的题目占30%、理解运用基本知识与基本理论的题目占60%、综合运用知识与理论的题目占10%

五、学生选课程序

1、选课课程的两位或两位以上教师的科研与教学情况应当在上学期末向参与选课的学生通报,或告知学生在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主页查询。

2、如果由2位教师参与选课,则开课的前两周,由两位教师分别为参与选课的班级上课,在第二周结束之前确定选定教师的学生名单,第三周以后不允许再行调整。

3、如果由3位教师参与选课,则开课的前三周,由三位教师分别为参与选课的班级上课,在第三周结束之前确定选定教师的学生名单,第四周以后不允许再行调整。

4、选课中如果涉及到单双周的课程,在选课期间不按照单双周执行,在选课期间每位参与选课的教师都保证为学生上相同数量的课程。

5、学生选择时,应在听完两位或两位以上教师的课程结束后统一进行,由教学管理人员与学生管理人员一起监督学生投票选择。

6、实验班学生也参与任课教师选择,实验学生单独选择,采取多数决的方式,由选择学生数量多的教师担任实验班该门课程的教学。

六、选课教师确定

1、有实验班的年级实施选课时,被实验班以外20名以上学生选择的任课教师为选择其任课的学生上该门课程。

2、实验班的该门课程由实验班学生选择最多的教师教授该门课程。

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任

教师在选课过程中不得出现违反公平、公正、公开竞争行为,不得由本人或通过他人采取明示或暗示方式诱导、胁迫学生选择任课教师的行为,诋毁其他教师的行为,或通过采用明示或暗示方式让学生不选择自己任课的行为。如果发生上述行为,经法学院调查组调查核实,该教师教学业绩评价为零分,停止该教师在本学期的全部授课工作,且不能参加任何评优。

八、选课争议解决程序

1、任何教师与学生均可对于选课过程中出现本细则第一条第三款的情形向法学院选课工作小组举报。

2、举报要求采用实名方式,并附有能够证明采取不正当竞争的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的证据资料。

3、法学院选课工作小组对于举报所涉行为调查后,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法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如果被举报人涉及到法学院选课工作组成员,该成员必须回避,如果被举报人为选课工作组组长,则组长回避,由组员中职称最高者担任,职称相同者由任该职称时间长者担任组长,如果选课小组成员全部需要回避,或因部分人员回避无法组成适当的工作组,由组长请示法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组成新的选课工作组,继续开展工作。

4、法学党政领导班子做出最终决定。并将处分结果在法学院全院会议上公布。

5、工作组对于举报人的信息要保守秘密。

九、附则

1、本实施细则由法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制定本细则的大庆师范学院各类文件

1、《大庆师范学院考试工作条例(试行)》庆师发[2007]93号

2、《大庆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课堂教学及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庆师院办发[2010]9号

3、《大庆师范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庆师院发[2007]33号

4、《大庆师范学院教学管理规程(试行)》庆师院发[200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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