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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学生评教实施细则
2013-11-01 15:1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学生评教的组织与管理,不断提高学生评教的客观性和实效性,根据《法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方案》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评教是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学生评教是尊重学生合法权益和鼓励学生参加教学管理与建设的重要举措,对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和树立正确的评价观,促进广大教师增强质量意识、责任意识,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  学生评教主体与客体

第三条 学生评教的主体,是修读必修课和正式修读选修课的所有在校学生。参加评教是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对无故不参加评教的学生,按照《法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记实测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予以扣分

第四条 学生评教的客体,是分别在选课结束后的每个秋季学期、春季学期为自己授课的所有教师的授课。

第三章  学生评教内容

第五条 学生评教的内容包括评价打分和文字表述两部分:

1.评价打分,根据《法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估表(学生用)》中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态度、教学效果四个评估指标,分为“优”、“良”、“中”、“差”四个评价等级依次进行打分,四个评价等级对应区分值分别为1.0、0.8、0.6、0.4

2.文字表述,包括教师教学的主要优缺点及对课程教学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学生评教方式

第六条 学生评教每学期开展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学期考期开始的前三周。

第七条 学生评教采取网上评价方式进行,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期间内利用连接到校园网的任何一台计算机进行评教。

第五章  学生评教组织

第八条 学生评教工作由教学评价中心统一组织,信息中心、人事处、教务处协助配合,法学院具体实施。

第九条 教学评价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召开全校学生评教工作会议,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定期查询学生网上评教进展情况,并对未按时进行网上评教的学生在全校范围内通报,对网上评教结果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和发布。人事处负责审核任课教师信息。教务处负责审核任课教师的开课信息。信息中心负责网上评教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十条 法学院主管教学工作领导负责组织学生党支部书记、辅导员、教学秘书等开展评教工作。其中,主管教学工作领导具体负责学生评教的宣传动员、指导和协调;学生党支部书记具体负责学生评教的落实;辅导员具体负责在进入考期的前三周组织本年级学生进行网上评教;教学秘书具体负责学生选课资源和教师开课资源的完整与准确,核对每位任课教师的开课信息。

第六章  学生评教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评教的操作程序是:

1.学生利用自己的学号和选课密码,通过学生入口登录站点http://10.61.10.10/jiaowu/(教学管理系统),对本学期的每一名任课教师依次进行评价。

2.参评学生根据自己的听课感受,根据《法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估表(学生用)》所列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态度”、“教学效果”四个评估指标,依次从“优(1.0)、良(0.8)、中(0.6)、差(0.4)”四个档次的区分值中选择一个,选定后点击相应的“单选”按钮。然后输入100字以内的文字,对教师教学的主要优缺点进行评价,或提出对该课程教学的意见和建议。

3.在学校规定的评教期间内,学生可对自己已提交的评教信息随时进行修改,修改后点击“修改”按钮,修改信息即可生效。

第七章  学生评教结果统计与反馈

第十二条 学生网上评教工作结束后,教学评价中心将学生评教结果反馈给相关学院,并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期内,教师可将意见反馈给教学评价中心。公示后无异议的结果即作为学生评教的正式结果,由教学评价中心反馈给法学院,并作为法学院初定教师教学质量认证的依据。

第八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法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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