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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细则
2013-11-01 13:01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学督导工作,完善法学院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培养教师队伍、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工作条例。

第一条  建立教学督导制度是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对全院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控、检查、评估和指导,开展教学工作专项调研,搜集反馈教学工作信息,分析教学质量,对学院教学质量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实行教学督导制度,促进优良的教风和学风的形成,稳定教学秩序,强化广大教师、干部的教学质量意识,加强学院教学工作宏观决策的科学性,推动教育教学改革的深入进行,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条  学院建立院级教学督导组织。院级教学督导组织定名为学院教学督导组。学院教学督导专家组在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领导下和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法学院教学督导组由3名专家组成,设督导组长1名,2名督导成员。

第四条  督导员任职条件

1.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3岁以下,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在职或退休的专家及管理人员。

2.热爱教育事业,热心督导工作,关心学院建设、改革和发展,工作认真负责,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有丰富的本科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

3.学科专业方向与本单位一致,有较强的教学研究、教学指导能力。教学水平高,最近一次教学质量评估为优秀。

4.坚持原则,团结同志,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善于听取来自各方面的意见。

5.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

第五条  聘任程序

1.法学院院级教学督导员实行聘任制,由法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提名,院长聘任,报学校备案,每届任期二年。原则上院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须进入教学督导队伍。校级督学不得兼任院教学督导

2.督导员在聘期内因身体等原因连续两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开展督导工作的,可由本人向学院或学院分管领导提出,经同意后终止其聘任。

第六条  学院教学督导专家组的机构及人员变动、重大工作决策等事项,须经教学督导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报院长批准。教学督导联席会议由法学院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主持,参会人员为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成员、法学院教学研究中心主任,必要时可适当扩大参会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应协助于教学评价中心制定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制定相应的督导听课制度、信息员访谈制度、评价反馈制度并撰写工作总结

第八条 督导组长工作职责

1.在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领导下,主持院级教学督导专家组的日常工作。

2.主持制订学院教学工作评估方案及相关文件。

3.组织院级督导专家组开展学院层面的院教学管理工作评估、专业论证式评估、专项评估、专项调研、专项检查、教学评审评奖等工作。每学期根据上一学期学生评教成绩与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结果,有重点的进行听课,引导教师进行课堂教学改革,提升教学水平。每周至少听课2学时,每学期至少听课36学时。

4.代表学院教学督导专家组对学院教学工作特别是教学质量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每学期组织学院教学督导专家组进行督导工作总结。在集体研究和讨论的基础上,每学年向学院领导提供一份工作报告。

第九条  督导员工作职责

1.根据《法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方案》的要求,随时对教师的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等进行听课检查与指导, 听课后需与被听课教师交意见,填写《法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评估表》。每学年对本单位每一名任课教师至少听一次课。

2.参与教学过程的常规检查,了解本单位的教学安排情况,重点检查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案讲稿、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情况。

3.配合学教学工作重点,参加所在单位教学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推广好的经验,不定期抽查期末试卷、实习(实验)报告、毕业论文(设计)等,发现问题,找准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4.深入教学一线了解情况,不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收集和反馈本单位师生对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意见、要求建议做好听课、交流、信息收集、调研分析等书面记录,定期提交本院院长审阅。学期末要向院提交督导工作总结。

5.每学期对学生评教工作进行组织、宣传、教育和引导。

6.完成督学、评价中心、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7.在督导组长的领导下,参与制订学院教学工作评估方案及相关文件。

第十条  法学院教学督导组实行主管教学院长领导下的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学院教学督导专家组工作制度

1.实行例会制度。学期初召开教学督导工作计划会,期中召开督导工作交流会,期末召开总结会。通过定期召开的工作例会,集中讨论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形成专题报告,供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参考。

 2.实行督导记录制度。督导应做到每项工作都有案可查,每个结论都有据可依,督导在每次听课或督导其它教学活动时,都要认真做好记录,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3.实行总结制度。每项工作结束后,都应形成总结报告。学期末,召集全体成员会议,全面总结教学督导工作,撰写督导工作总结报告。每学年结束,要进行督导工作学年度总结,并向学院提出意见和建议。

4.每学期工作完成后,将计划、记录、总结等材料报教学评价中心存档。

第十二条  院教学督导组工作制度

1.法学院必须把教学督导工作列入每学期的教学工作日程。开学初向本学院督导员介绍本学期教学工作计划,期末与教学督导组交换意见,听取教学督导组工作汇报。

2.每学期工作完成后,将计划、记录、总结等材料报法学院存档。

第十三条  法学院教学督导对教研室进行现场调查研究时,被督导单位应给予配合,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并汇报工作,任何教学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扰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  法学院教学督导专家组对教学评估中出现的异议、纠纷等问题有仲裁权。

第十五条  法学院教学督导专家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列入学院教学经费年度计划,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待遇

1.法应根据教学督导所承担的工作量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给予一定的酬金

2.教学督导的工作酬金由法学院制定统一标准,依督导工作完成工作情况定期发放。

第十七条  应保证教学督导专家组和教学督导组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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