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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毕业实习管理办法
2013-12-01 13:03  

 

第一条 为规范对毕业实习学生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学院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 毕业实习的时间由法学院确定。

第四条 办理手续的基本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实习的学生必须与接收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或者劳动合同;自主联系实习或就业单位的,需经家长同意并与企业签署1年以上的实习协议或劳务合同。

2、实习内容应与专业实习方案要求相符。

3、已办理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按要求完成各项手续。并要求到岗位后将详细地址和具体联系方式告知辅导员以及指导教师。

第五条 办理手续的程序

1、自主联系企业进行实习的学生,需本人向法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与学院签订《法学院学生实习责任书》。

2、学生本人持书面申请和与接收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者劳动合同到所在辅导员处领取并填写《****届毕业生实习审批表》一式两份,由辅导员存档。

第六条 办理提前离校手续的相关要求

1、实习的学生必须按时返校参加相关考试和毕业论文答辩,否则后果自负。

2、实习的学生,必须按教务处要求完成电子图像采集工作。

3、对未经学院审批或虽经学院审批但不符合自主联系实习的学生,将参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实习的学生,如中途被企业辞退,需到企业人事部门办理离岗手续,一周内持离岗证明到系内报到,否则以旷课论处;无离岗证明,视为擅自离岗。被辞退的学生和擅自离岗的学生均缓发或停发毕业证书,并视具体情况进行一定的处理。

4、由系内统一安排实习的学生在单位实习期间未经单位、系内允许,不得擅自离岗,不得擅自更换单位、不得擅自返校,否则视为毕业实习不合格,直接影响毕业。

5、学生离校后,要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企业管理。每两周需向指导教师汇报一次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并积极撰写实习通讯。

6、因以下原因造成不能毕业或无法取得毕业证,由学生本人负责:

①不按时返校参加相关补、缓考;

②未告知系内私自跳槽联系单位者;

③不按时回校参加电子注册照相,而造成的无图像资料者;

④不按时回校参加论文答辩者;

⑤实习结束后,实习学生未按照学院要求完成并上交各项材料;实习不合格或中途被用人单位退回或未经用人单位和法学院批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旷课处理;连续旷课超过80学时者(每天按8学时计),按自动退学处理:

1)未办理提实习手续而擅自离校者;

2)未办理完实习手续而擅自离校者;

3)办理完实习手续但未将《毕业生提前离校顶岗实习审批表》按要求交回而擅自离校者。

8、学生在提前离校时必须在辅导员老师处留下详细通讯地址和具体联系方式(手机、单位电话、邮箱、QQ、家庭电话),以便于在需要时联系。应积极主动的与自己的辅导员或指导教师老师经常保持有效联系,及时了解学院关于毕业生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并经常浏览学院网站的相关信息,以便顺利毕业。

9、未尽事宜以各系安排和通知为准。

10、本办法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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